Q: 本人為持有10%股分之股東,公司於股東臨時會時並無進行董監改選,但會後竟然在股東臨時會議事錄中偽造出席人數與偽造董監選舉得票與董監當選人
請問本人可否對董事長提起偽造文書之告訴
A:
[quote:9ab232ce1e="陳 先生/小姐"]本人為持有10%股分之股東,公司於股東臨時會時並無進行董監改選,但會後竟然在股東臨時會議事錄中偽造出席人數與偽造董監選舉得票與董監當選人
請問本人可否對董事長提起偽造文書之告訴[/quote:9ab232ce1e]
一、 行為人應觸犯刑法第215條「從事業務之人,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登載於其業務上作成之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二、 倘行為人已持之向主管機關辦理董監變更登記,另觸犯刑法第214條「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使公務員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三、 股東為犯罪之被害人,可依法提起告訴,另偽造文書罪為公訴罪。
以上謹供參酌。
加入我們的FB粉絲專頁「中小企業法律新訊粉絲團」,取得最新即時的法律知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