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律師您好,
目前發現公司在職的業務經理(目前已經開除),利用送貨之便私下把公司產品偷走 然後利用登記在老婆名下公司的名義,把產品賣給公司的既有客戶.目前確定3年的在職時間內不法所得已經有100萬左右
都是利用上班時間聯絡,也利用公司配的業務車去私下交易
我是公司的負責人,目前尚未提告 只有發存證信函給那位經理解除雇傭關係
對方也經找了律師跟我們連繫,希望私下和解 我們也面談了1次 對方也找我電話裡談了一次
對方也說明了犯案動機是因為公司未配合他的年資及要求加薪, 但是我們有從旁了解到他從一進公司就開始設局了
從這幾次的會面及電話裡所談,我還是感覺不到他是真的悔改了 都是把他的動機推到公司管理跟薪水制度
請問我應該和解嗎? 如果是求償民事賠償應是多少才合理?
如果真的提告了,大概的刑期會是多少? 我是否應該連他利用的公司負責人也要一起告?
我跟家人討論了很久,覺得一定要給這個人相當的處罰才行 畢竟是公司的經理級,也是受過高等教育 還是作出這種事情,實在讓人無法諒解
謝謝律師
A:
ANS:
一、本案(已被公司懲戒解僱的)業務經理(下稱甲)的刑事責任:
(一)如果甲對於公司的貨品有「保管」的職責而「持有」貨品者,甲應構成《刑法》第336條第2項規定的「業務侵占罪」【法定刑:處六個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三千元以下罰金。】。反之,甲的於公司的貨品無保管持有之職責者,甲應構成《刑法》第320條第1項的「竊盜罪」【法定刑: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二)無論甲成立「業務侵占罪」或「竊盜罪」,如有「數次」犯罪行為者,依現行《刑法》採「一罪一罰」,再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刑」。
(三)據案例敘述情況,甲利用職務之便「3年」以來盜賣公司貨品,其犯罪行為應有「多次」且不法所得達新台幣100萬元左右,其犯罪情節不輕,如甲無未獲得公司(被害人)原諒,可預期法院將宣告甲應執行刑會超過六個月有期徒刑。
(四)另外,甲利用「甲妻登記負責人」的A公司銷贓出貨,甲妻如果知情,甲妻可能亦與甲成立「共犯」而應負刑事責任。
二、甲應負的民事損害賠償責任範圍:
(一)甲不法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範圍,就本案例而言,以甲盜賣的公司貨品的價額(所受損害)為限。另可附加「自催告給付賠償之翌日起」按法定年利率5%計算至清償日止的遲延利息。
(二)如有與甲「共犯」之人(例如甲妻),亦應負共同侵權行為責任,與甲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
廖信憲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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