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請問是否工資墊償金額是依投保薪資計算?若是顧主尚有積欠勞保費用,是否就不能申請?若顧主沒繳清保費有其它方式能解決嗎?
A:
您好,按積欠工資墊償基金提繳及墊償管理辦法第七條「本基金墊償範圍,以申請墊償勞工之雇主已提繳本基金者為限。雇主欠繳本基金,嗣後已補提繳者,勞工亦得申請墊償。」因此,雇主必須已提繳工資墊償基金,若有欠費補繳後,仍可申請。墊償範圍為雇主發生歇業、清算或宣告破產時,而本於勞動契約所積欠之工資未滿6個月部分。及雇主未依勞基法給付之退休金、資遣費或未依勞工退休金條例給付之資遣費,合計數額以6個月平均工資為限。。
所謂工資是指勞基法第2條第3款規定包括工資、薪金及按計時、計日、計月、計件以現金或實物等方式給付之獎金、津貼及其他任何名義之經常性給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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