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朋友的公司跳票,因而積欠廠商貨款,拜託我幫他跟廠商協商,當天廠商協商完先載走一批原料抵押,約定付款後歸還
但是朋友因約定時間到仍未有能力償還,廠商告他跟我詐欺,我又不認識廠商,這樣我的部分有涉及詐欺嗎?
A:
[quote:d0c1d64507="楊 先生/小姐"]朋友的公司跳票,因而積欠廠商貨款,拜託我幫他跟廠商協商,當天廠商協商完先載走一批原料抵押,約定付款後歸還
但是朋友因約定時間到仍未有能力償還,廠商告他跟我詐欺,我又不認識廠商,這樣我的部分有涉及詐欺嗎?[/quote:d0c1d64507]
ANS:依案例所載情況,台端應不成「詐欺取財罪」。
一、朋友(甲)經營的公司(A公司)向供應廠商(乙)採購貨品,以A公司的(遠期)支票作為清償給付貨款的方法,支票到期因「存款不足」而未獲兌現。此情況,甲是否自始有「不支付貨款」而假藉A公司名義向乙採購以騙取獲得貨品之詐欺的犯罪意思?目前情況不明。但若甲訂購貨品時,即無支付貨款的預期計劃,容任支票屆期不予兌現,甲可能涉嫌詐欺的「不確定故意」犯意;反之,甲於訂購貨品當時,雖有預期計劃支付貨款,但嗣後因「計劃趕不上變化」致未能如期兌現支票者,應僅係民事上的貨款債務不履行爭而已。
二、倘若甲有施用詐術騙取乙供貨者,台端(丙)如不知情,亦未參與貨品交易程行為,丙應非甲的共犯。況且,丙在A公司支票屆期未兌現後,始因應甲請託出面與乙協調解決清償系爭貨款事宜,而丙又代理A公司(負責人甲)同意以「一批原料」(不論這批原料是否為系爭貨品的全部或一部)質押給乙讓乙取走,應可見丙無詐欺犯意。
廖信憲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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