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律師您好:
如果有人在網路上公開寫出店家住址及店家名稱
並在標題上寫出「大濫店」,
請問這樣是否涉及刑法的誹謗罪?
感謝您的答覆!
律師
A:
您好:
如果對方貼出的文字僅有這三個字,而且是不特定第三人可以共見共聞的版面,因為這種言詞,已經貶損到這家店的商譽,確實有可能構成刑法的公然侮辱罪,但如果他有進一步具體指謫一些非屬事實的情節,也可能構成誹謗罪嫌。
參考法條
刑法309條:
[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刑法310條:
[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散布文字、圖畫犯前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
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但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者,不在此限。]
加入我們的FB粉絲專頁「中小企業法律新訊粉絲團」,取得最新即時的法律知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