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請問負責人用公司名義跟銀行貸款,如果無力清償負責人跟配偶是否要負連帶清償責任..謝謝
A:
[quote:4016afb551="陳 先生/小姐"]請問負責人用公司名義跟銀行貸款,如果無力清償負責人跟配偶是否要負連帶清償責任..謝謝[/quote:4016afb551]
ANS:
設定條件:1.所謂「公司負責人」,係指「有限責任的股東」。2.公司負責人就公司的債務,未擔任「連帶債務人」,3.公司負責人就公司向銀行的借款債務,並未擔任保證人。4.公司負責人並未「承擔」公司的債務。
一、滿足上述1.、2.、3.及4.條件情況,公司的負責人雖為「有限責任股東」(例如:有限公司的股東、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但公司的債務係由公司負清償責任,若公司的負責人未就公司的的債務擔任「連帶債務人」或「保證人」(包括「一般保證人」或「連帶保證人」)或「承擔債務」者,該負責人即不負公司債務的清償責任。
二、同理,未就公司的債務擔任「連帶務債人」或「保證人」或「承擔債務」的負責人之配偶,就公司的債務亦不負清償責任。
三、簡言之,公司的債務,原則上由公司負清償責任,與公司的負責人或其配偶無涉。但若負責人或其配偶就公司的債務,擔任「連帶債務人」或「保證人」(包括連帶保證人)或「承擔債務」者,即應負連帶清償責任或保證責任或履行債務責任。
四、另外,依《民法》第753條之1規定:「因擔任法人董事、監察人或其他有代表權之人而為該法人擔任保證人者,僅就任職期間法人所生之債務負保證責任。」,併請注意。
廖信憲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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