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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館歇業.員工問題


英 發問於 2015-05-11 | 台北 | 服務業

Q: 服務的旅館約10年.期間因外自身有欠款.因強制扣薪.公司不申報勞健保.
現預告6月歇業
約半年前幫我投了勞保
約1月分就告知所有員工



公司還有其他電在離我住所很遠處""
請問我有權領遣散費嗎


1 是否去其他分店上班.公司能不給遣散費?
如我有其他工作.公司不用給我補償嗎

2 如果有 是多少?屬於法ˋ律規定

3 我的勞保年資不夠.如公司未給遣散費.到時生活困境能有先協助的方式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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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您好,企業調動勞工工作地點,參照內政部發文字號:(74) 台內勞 字第 328433 號要旨:雇主調動勞工工作之五項原則 全文內容:「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七條第一款規定,工作場所及應從事之工作有關事項應於勞動契約中由勞資雙方自行約定,故其變更亦應由雙方自行商議決定。如雇主確有調動勞工工工作必要,應依下列原則辦理:(一) 基於企業經營上所必需; (二) 不得違反勞動契約;(三) 對勞工薪資及其他勞動條件,未作不利之變更; (四) 調動後工作與原有工作性質為其體能及技術所可勝任; (五) 調動工作地點過遠,雇主應予以必要之協助。」
以及內政部74年9月6日台內勞字第339139號函釋:「雇主如欲調動勞工工作,因屬勞動契約中工作場所或應從事工作之變更,除依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七條之規定應由雇主與勞工商議約定外,本部亦曾釋示調動工作應遵循之原則在案.如勞工不願接受調動,雇主應否發給資遣費,須視勞工所提之理由以及有無符合前述之相關法令規定與調動原則而定。 」
失業保險需保1年始可聲請,失業給付。
您工作10年,適用勞基法計算資遣費時,年資應計入。
若無以工作維持生活,陷入困境部分可洽政府職訓局或社會局等機構,提供協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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