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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頁 看問答 企業人事制度.勞資糾紛 病假無法提供證明被視為曠職

病假無法提供證明被視為曠職


TO 發問於 2015-05-11 | 台北 | 服務業

Q:   日前打電話向公司請三天病假,且班表有變更。但由於身體實在不舒服並未前往就醫,僅以成藥代替,因此無法提供公司那三日的醫生證明或藥袋。
  而月底,公司則以『無故連續曠職三日』為由,予以免職,並要求賠償受訓費用約新台幣十八萬。而培訓僅在公司內部接受訓練,並未前往國外,也無考取相關特殊之證照,僅為該職業之職場需求。
  按勞基法第十條規定,雇主可以要求勞工提供相關證明,並無強制性規定。想請問,謂曠工,係指勞工於有工作義務日,未經請假而無故不到職狀況,而無法提出證明就必定被視為曠職嗎?解雇不是最逞罰性的最後手段嗎?
  另外,在這樣被解雇的狀況下,公司還可以要求勞工賠償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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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您好,請病假若無就醫證明,可以事假處理,以曠職處理並要求賠償,公司的裁量是否失之過當尚非無疑,建議您可向勞工局申訴調解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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