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請問之前底薪是26000。這個月公司巧立明目增加一個職務加級把底薪調五千去職務加級。底薪剩下21000。沒經過員工同意請問這個合法嗎。可以要求雇主資遣嗎
A: 您好,依勞基法第第2條規定勞工因工作而獲得之報酬,包括工資、薪金及按計時、計日、計月、計件以現金或實物等方式給付之獎金、津貼及其他任何名義之經常性給與,都屬「工資」。公司片面調整員工薪資結構,屬違反勞基法規定,員工可查詢公司就勞保、勞退等是否有以多報少情形,員工可要求公司依照原本的薪資結構為勞工提撥勞保等,並對勞公局申訴檢舉,亦可依勞基法第14條勞工得不經預告終止契約之規定,主張:「雇主違反勞動契約或勞工法令,致有損害勞工權益之虞者。」終止契約,並應自知悉其情形之日起,三十日內為之。且適用第十七條之發給勞工資遣費規定,亦可主張非自願離職之失業保險給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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