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大律師您好:
今天債務人收到我和法院申請的支付命令,就拿一個現值不足債款的土地要設定抵押以求和解,
但設定時間是5年,我們擔心這塊土地5年後還是無法增值到他的欠款金額,請問和解書應該如何寫才能保護我們的債權權力完整。例如目前設定的土地現值才50萬,但他欠300萬,5年後現值才80萬,差220萬的債權如何再追討,要先寫在合解書嗎?有沒有合解書參考的格式?請律師幫忙提供建議!
A:
您好,建議您到調解委員會去寫和解書,鄉鎮市調解條例第27條規定「調解經法院核定後,當事人就該事件不得再行起訴、告訴或自訴。經法院核定之民事調解,與民事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經法院核定之刑事調解,以給付金錢或其他代替物或有價證券之一定數量為標的者,其調解書得為執行名義。」故於經調解成立後,調解委員會幫您作成調解書,並在七日內,將調解書送請法院審核,經法院核定後,有與民事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所以可以作為執行名義,如債務人不履行時,可以聲請強制執行。
至於擔保品不足問題,如屆時債務人名下無可供執行之財產,則恐怕無法足額清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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