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您好,我在網路拍賣上向一名賣家以急件運費方式付款購物,該賣家於其賣場有標明急件運費計算方式,及急件商品於付款完成隔日起計算3-5天到貨,於購物過程中與該賣家使用拍賣平台所提供的買賣雙方溝通功能裡,賣家也有以文字提及此急件相關約定。日前發生消費爭議,我已付款,賣家卻不願出貨,也已超過到貨約定天數所計算出之日期。
想請教
1.此種約定到貨天數在交易契約上是否成立?賣家有在公開透明任何人都可以看到的平台空間上標明,也在私下和我溝通過程中多次提及相關約定。
2.若該賣家仍出貨寄送,我是否可以以賣家已違反交易契約拒絕收貨?
3.此消費爭議是否有違反消保法?另可否以詐欺疑慮前往報案?
以上麻煩律師協助解答,謝謝。
A: 您好,如已約明給付之日期,而因可歸責於賣方之事由,其遲遲不交貨已構成民法上給付遲延責任,遲延給付之賠償於民法第231條債權人因給付遲延而受有損害者,得就其所受損害請求賠償遲延後之給付,於特殊情形,其遲延後之給付,若對債權人已無利益,則債權人依民法第232條得拒絕受領給付,而請求賠償因不履行所生之損害。賣家依一般情形只會成立民事責任,如有明確證據其本不欲出貨,乃蓄意詐騙您交付買賣價金,才會有刑責問題。依消保法有解約退貨相關規定,但刑責部分還是要依刑法之規定。可參酌消保法第61條依本法應予處罰者,其他法律有較重處罰之規定時,從其規定;涉及刑事責任者,並應即移送偵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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