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你好
從事業務的工作
服務年資將於今年六月屆滿三年
因今年業績落後
在本月公司給了一張公文
內容大概是這樣說的
聘僱函中第四條提到: 若每月銷售未達X台
且連續三個月未達X台
公司有權不經預告終止聘僱關係
今公司願再給你一次機會並以此通知函為告知
若104年4月銷售未達X+2台,本公司將於104年4月30與您終止聘僱關係,特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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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狀況大概是這樣子
公司他們不願意資遣
他們傾向將你調動到洗車部門或者其他使用勞力的工作
然後調動後的距離應該從原本的25公里 變成接近40公里
請問這樣是否能使用調動五原則呢?
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七條第一款規定,工作場所及應從事之工作有關事
項應於勞動契約中由勞資雙方自行約定,故其變更亦應由雙方自行商議決
定。如雇主確有調動勞工工工作必要,應依下列原則辦理:
(一) 基於企業經營上所必需;
(二) 不得違反勞動契約;
(三) 對勞工薪資及其他勞動條件,未作不利之變更;
(四) 調動後工作與原有工作性質為其體能及技術所可勝任;
(五) 調動工作地點過遠,雇主應予以必要之協助。
倘若我無法接受調動,公司又不願意資遣
下一步該怎麼做呢?
A:
依內政部74年9月6日台內勞字第339139號函釋:雇主如欲調動勞工工作,因屬勞動契約中工作場所或應從事工作之變更,除依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七條之規定應由雇主與勞工商議約定外,本部亦曾釋示調動工作應遵循之原則在案.如勞工不願接受調動,雇主應否發給資遣費,須視勞工所提之理由以及有無符合前述之相關法令規定與調動原則而定。
以上僅供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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