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律師您好,我想跟您請問此種狀況下,我的貨款還能要回來嗎? 我們公司於去年12月及今年1月,提供生豆腐(半成品-保存期限僅1天)給A公司做食品加工(半成品+添加物=成品),貨款尚未付清,後來因為A公司的產品出問題,導致A公司需將產品回收銷毀,在銷毀前為釐清責任問題,是那方面出的錯導致產品不能食用,進而A公司說要暫時扣留款項不給付。
後來我們公司的生豆腐送驗沒問題,不是我們的錯,而是A公司送驗的添加物(他們的另一上游供應商)出的問題,導致成品=商品不能食用必須銷毀,現在責任歸屬問題應該不是我們公司的錯吧? 是A公司在我們所提供的豆腐又再添加其他成份進而造成商品有問題,所以A公司應該不能向我們求償吧?! 現在我們公司要向A公司討那兩個月的貨款,對方卻遲遲不願支付款項,似乎有意想要將那筆款項當作他們銷毀產品的貼補…我們公司算是受害者吧?無端被牽連,還因此停公一段時間,損失也是自己吸收,沒道理要用我們那筆款項去間接當作對方的損失貼補吧?
因此,請問在這樣的狀況下,我們公司的貨款還能要回來嗎?謝謝
律師
A: 不知二個月之貨款金額為何,若於新台幣10萬元之範圍內建議以小額訴訟方式請求,一般法院皆在一至二庭期之內予以判決,因此建議先提起訴訟(包括以小額訴訟方式或者一般訴訟)。因為由台端之敘述,貴公司之產品並無任何瑕疵產生,而係由於公司添加其他物品所導致,因此貴公司應無庸負擔務之瑕疵擔保責任,因此可以自己撰擬起訴狀方式或者請他人撰狀方式請求,於起訴後,法院會安排調解,則雙方於調解委員之介入下,將有機會取回貨款。再者,若調解不成,亦可以於法官開庭時予以調解或者由法官審判貴公司勝訴機率甚高;況且主張之A公司對於貴公司之產品有無瑕疵應負舉證責任,因此強烈建議提起訴訟請求二個月貨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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