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您好,本人2014/10/8就職於現任公司工作時間不到半年,在2015/4/20向公司主管提出離職並工作到2015/5/8,向公司主管詢問交接工作要如何(是否有人員與本人作交接工作),公司主管回覆應該是不會延遲到本人2015/5/8離職日已有在誠徵人員,卻要求要交接工作1個月(查該現任公司管理規章間接人員欲離職需1個月前提出),且刁難遲遲不肯給予離職單作離職手續,在104人力銀行查詢該現任公司發現卻沒有誠徵人員的職缺;勞基法條例工作3個月以上1年未滿者,於10日前預告知,請問需一定要按照該現任公司管理規章交接工作1個月嗎(還是以勞基法條例為主)?在2015/4/20提出離職~工作到2015/5/8是否有符合勞基法(因2015/5/11要到新任公司報到工作)?公司主管刁難遲遲不肯給予離職單作離職手續,勞基法是否等同於法律可以保障勞工的權益?該如何適宜的與現任公司協調溝通離職交接日?謝謝。
A:
勞基法第15條第2項規定:「不定期契約,勞工終止契約時,應準用第16條第1項規定期間預告雇主。」
勞基法第16條第1項規定:「雇主依第11條規定終止勞動契約者,其預告期間依左列各款之規定:
一、繼續工作3個月以上1年未滿者,於10日前預告之。
二、繼續工作1年以上3年未滿者,於20日前預告之。
三、繼續工作3年以上者,於30日前預告之。」
以勞基法為主。
加入我們的FB粉絲專頁「中小企業法律新訊粉絲團」,取得最新即時的法律知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