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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管要我簽下“不再犯錯切結書"是合理的嗎?


全OO 發問於 2015-04-23 | 南投 |

Q: 您好:
我因為在工作上和某間學校合作課輔方案,
沒料到國小窗口負責人冒領了活動費用(違造簽名),
此事爆發時我都有將事情的發展狀況跟主管報備,
半年後法務部廉政署中部地區調查組需求機構提供資料以配合調查,
主管以廉政署要調資料使機構名譽受損要我自請處份,
我照著他們的要求自請了記小過的處份(依我們會內工作手則,因工作疏忽而致….)
可是今天一早,我又被需求要寫一份切結書(要我寫….從此不再犯相同的錯誤,否則需自請離職…)
我心中感到憤憤不平,我因為個人疏失已經遭到處罰(記過處份),為什麼還要我寫切結書……
主管對我要求是合理的嗎??
要怎麼處理比較適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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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您好:勞工必須犯重大錯誤等其他法定情形,才會被開除,而且領不到資遣費。若自請離職是領不到資遣費及非自願離職失業保險給付的。但"錯誤"需情節重大,依法才可以開除,依您所述之疏失情形,不見得已達到情節重大程度。因此,往後若有爭議發生時,而您不願自請離職時,切結書會被雇主拿來做開除您的有利的主張。但若進到法院審理,有可能切結書會被認為您在壓力下為保住工作而不得不簽,法院仍會依您所犯過錯之具體情況,來認定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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