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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頁 看問答 企業人事制度.勞資糾紛 關於曠職一日扣三千,遲到10-30分鐘扣一千

關於曠職一日扣三千,遲到10-30分鐘扣一千


元O 發問於 2015-04-22 | 台北 |

Q: 你好,我在一家連鎖餐飲上班,正職,本來由上個月酒申請要離職但是店長一直不理會繼續排班,導致本月月初有曠職我,由於本月有曠職達到三天之久,我也和店長提議說我不做了,但店長後又叫我留下幫忙做滿這個月就好,直到我回來後兩周就和我說要罰款,罰款並不是公司而是店規,店長說要罰我一天3000,共9000,以及遲到兩次,遲到10-30 分鐘罰款1000,另外領薪資繳納,當做是店裡娛樂基金使用,本人覺得非常不合理,卻又不知從哪申請投訴,店裡規定由店長親自擺在店辦公室,很明顯是違反勞動法,強制性工讀生遲到必須請當天當班人員喝飲料,例如星巴克,請問我該如何申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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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您好,依勞基法第22條「工資應全額直接給付勞工。但法令另有規定或勞雇雙方另有約定者,不在
此限。」同法第 26 條「雇主不得預扣勞工工資作為違約金或賠償費用。」同法第 79 條「有下列各款規定行為之一者,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一、違反...第二十二條..。」。勞基法第14條並規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勞工得不經預告終止契約:...六、雇主違反勞動契約或勞工法令,致有損害勞工權益之虞者。
勞工依前項第一款、第六款規定終止契約者,應自知悉其情形之日起,三十日內為之。」第78條「違反...第二十六條...,處新臺幣九萬元以上四十五萬元以下罰鍰。」,您可斟酌具體情況,或向勞工局反應以主張自身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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