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如果公司有向銀行借貸,並且該負責人為公司之連帶保證人(銀行借貸時之要求),現因公司營運不佳,故該負責人需付起賠償之責任,但負責人的資產總額與公司資產總額相加後仍不足以支付債務,請問是否可以以公司名義申請破產,請法院依公司資產+個人資產,進行分配債權呢?
如果上述破產申請無法使用的話,請問有何解套方式,還是該名負責人只能揹負全額債務,至死方休呢?
謝謝
A:
一、民法第272條第1項規定,數人負同一債務,明示對於債權人各負全部給付之責任者,為連帶債務。另同法第748條規定,數人保證同一債務者,除契約另有訂定外,應連帶負保證責任。此合先敘明。
二、依來文所述,首應辨明該負責人為公司之連帶「債務人」?或連帶「保證人」?
若確係後者,則可推知本件另有「保證人」或「擔保物」,如此始能發生「連帶」之法律關係。
三、故建議該負責人速細研與銀行間之保證契約、或速請律師代為研析契約,若確定主債務人(即公司)、與保證人(或擔保物)之資產價值總額不足清償債務時,建議速與銀行進行協商、或依法聲請破產,以免利息負擔持續增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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