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2015/4/17號去打工然後隔天18號去做了8小時
然後因為太累了所以19號去辭職
可是我18號問她說如果不做的話怎麼辦她說隨時都可以辭職
但我19號去她就不給錢,說是要提早說
然後她就說因為臨時辭掉人手不足所以要扣掉
但我去應徵的時候什麼也沒說就只是打電話來告訴我上班時間
我不到18歲有差嗎?
那我可以拿到這個錢嗎
A:
您好:就法律而言,關於童工是指16歲以下,依勞基法第44條「十五歲以上未滿十六歲之受僱從事工作者,為童工。童工不得從事繁重及危險性之工作。同法第45條「雇主不得僱用未滿十五歲之人從事工作。但國民中學畢業或經主管機關認定其工作性質及環境無礙其身心健康而許可者,不在此限。前項受僱之人,準用童工保護之規定。」。同法第46條「未滿十六歲之人受僱從事工作者,雇主應置備其法定代理人同意書及其年齡證明文件。」。
因您未成年,依民法第79條「限制行為能力人未得法定代理人之允許,所訂立之契約,須經法定代理人之承認,始生效力。」請斟酌具體情況,必要時可請您的法定代理人,向雇主主張請求付您的薪資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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