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當初股份有限公司設立(超過十年)時,有出資成為股東,但最近想要放棄自己的股份,但沒有股東願意承接自己的股份。公司約有七八位股東, 想請問是否有別的方法可以退出股東
A:
您好:有關您的問題,可參考經濟部以下函釋處理
拋棄股份之處理
一、按公司對股東所拋棄股份如何處理一節,公司法尚無明文。倘公司股東拋棄
股份,公司在所取得之股票上,逕自註記股東拋棄該股票,而由該公司取得
該股票之所有權,尚無不可。
二、又公司取得該拋棄股份未再出售,可參照公司法第一百六十七條第二項後段
規定,逕行辦理減資變更登記,毋庸召開股東會決議。
(經濟部九一、十、三一商字第0九一0二二四五五六0號)
股東所拋棄股份之處理
本部九十一年十月三十一日經商字第0九一0二二四五五六0號號函略以﹕「公
司對股東所拋棄股份如何處理一節,公司法尚無明文…公司取得該拋棄股份未再
出售,可參照公司法第一百六十七條第二項後段規定,逕行辦理減資變更登記…
」倘公司取得股東拋棄之股份且不擬出售該股份者,自可逕行辦理減資變更登記
。
(經濟部九二、五、十五商字第0九二0二一00四一0號)
加入我們的FB粉絲專頁「中小企業法律新訊粉絲團」,取得最新即時的法律知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