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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於非自願性離職與資遣費相關詢問


0OO 發問於 2015-04-16 | 台南 |

Q: 律師您好
發問日期104年4月16日
狀態:到職六年三個月,老闆因經營不善,導致虧損連連,在10天前104年4月6日曾預告本月份會有一波裁員

今日104年4月16日老闆發來一封MAIL內文如下:你就到這個月4月底 這段時間如果有機會找到面試需要請假 公司不會扣錢 但只限每次半天 但不限次數公司會再給你5月份的薪資 但是會在6月才發,比照發薪機制。
但是要麻煩請你自己跟家盈要離職文件申請離職~
公司已經盡了最大誠意 所以要麻煩你配合了。

勞基法規定於雇主提出預告後的一個月內每周可請兩天時數去面試,公司感覺很好心的不限次數只是想要我配合填寫離職單,要我走向自願離職的程序,而補給五月份的款項也看似德政,但是也是在規避遣散費

請問律師,我這樣的情況有符合非自願性離職嗎

而假如說我在四月底前找到新工作,這樣我還能向公司索取遣散費嗎?

在假如我如果在四月底前找到新工作且新雇主要求我近日到職,我必須走完離職程序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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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非志願離職限於勞基法第11條之條件:
非有左列情事之一者,雇主不得預告勞工終止勞動契約:
一、歇業或轉讓時。
二、虧損或業務緊縮時。
三、不可抗力暫停工作在一個月以上時。
四、業務性質變更,有減少勞工之必要,又無適當工作可供安置時。
五、勞工對於所擔任之工作確不能勝任時。

若公司有上開條件,可以終止勞動契約,並給予勞工非志願離職證明書及資遣費。

非志願離職條件與勞工是否找到新工作無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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