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公司有一股東兒子在公司上班, 實際上無所作為, 亂報公帳,無故不上班, 卻要求領一樣的薪水. 後來甚至有貪汙之嫌疑. 請問有無相關法條可以箝制他們? 實在對公司整體士氣打擊很大 又拿他們沒辦法
A:
您好
此種情況建議您搜集相關證據,例如亂報公帳或貪污的事實
備齊後可向地檢署提告業務侵占或背信,或較能解決問題
刑法
第335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侵占自己持有他人之物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型、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336條
對於公務上或因公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一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五千元以下罰金。
對於業務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一項之罪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三千元以下罰金。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342條
為他人處理事務,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或損害本人之利益,而為違背其任務之行為,致生損害於本人之財產或其他利益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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