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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頁 看問答 公司設立.公司組織.稅務 股份有限公司股東要求退股

股份有限公司股東要求退股


莊OO 發問於 2015-04-14 | 台南 | 傳統製造業

Q: 我司為股份有限公司,目前有2股東. 各占47% 跟 53%, 現較小股東要求退股清算公司資產,按股份分配資產.
但如此一來大股東便有資金周轉問題,有繼續經營之困難. 請問小股東此要求是否合理? 又大股東能否用減資法退回小股東出資額,讓他退股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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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依公司法規定股東原則上不可要求公司買回股份,有例外規定除外,請參考公司法之明文規定
公司法第 167 條
「公司除依第一百五十八條、第一百六十七條之一、第一百八十六條及第三
百十七條規定外,不得自將股份收回、收買或收為質物。但於股東清算或
受破產之宣告時,得按市價收回其股份,抵償其於清算或破產宣告前結欠
公司之債務。
公司依前項但書、第一百八十六條規定,收回或收買之股份,應於六個月
內,按市價將其出售,屆期未經出售者,視為公司未發行股份,並為變更
登記。....
公司負責人違反前四項規定,將股份收回、收買或收為質物,或抬高價格
抵償債務或抑低價格出售時,應負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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