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我買了房子後發現漏水,買賣時賣主沒告知漏水.我叫蔡憶萍0958886220.若可以請回電,謝謝
A:
蔡小姐您好,
依民法第354條之規定,出賣人(即賣主)應負擔物之瑕疵擔保責任。您於買完房子後方發現漏水,請您儘快通知賣主。
又,依民法第359條、360條,您可以向賣主主張解除契約或請求減少價金或損害賠償,惟實際上得否主張,須視具體情況而定。
參考法條:
民法第354條第1項:
物之出賣人對於買受人,應擔保其物依第三百七十三條之規定危險移轉於買受人時無滅失或減少其價值之瑕疵,亦無滅失或減少其通常效用或契約預定效用之瑕疵。但減少之程度,無關重要者,不得視為瑕疵。出賣人並應擔保其物於危險移轉時,具有其所保證之品質。
民法第356條第1項、第2項:
買受人應按物之性質,依通常程序從速檢查其所受領之物。如發見有應由出賣人負擔保責任之瑕疵時,應即通知出賣人。買受人怠於為前項之通知者,除依通常之檢查不能發見之瑕疵外,視為承認其所受領之物。
民法第359條:
買賣因物有瑕疵,而出賣人依前五條之規定,應負擔保之責者,買受人得解除其契約或請求減少其價金。但依情形,解除契約顯失公平者,買受人僅得請求減少價金。
民法第360條:
買賣之物,缺少出賣人所保證之品質者,買受人得不解除契約或請求減少價金,而請求不履行之損害賠償;出賣人故意不告知物之瑕疵者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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