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1.我們同為一家公司同事共六人(業務2名 設計1名 組裝人員1名 採購1名 資訊1名),由於理念相同想一起創業。
2.創業內容與原公司業務部分相同
3.我們皆沒有簽立任何【競業條款】
4.我們也不攜帶任何公司資料,且不在上班時間討論規劃創業的事情或利用目前職務承攬生意
如此還有可能觸犯任何法律責任嗎?
A:
[quote:b0ea0e2ff3="賴 先生/小姐"]1.我們同為一家公司同事共六人(業務2名 設計1名 組裝人員1名 採購1名 資訊1名),由於理念相同想一起創業。
2.創業內容與原公司業務部分相同
3.我們皆沒有簽立任何【競業條款】
4.我們也不攜帶任何公司資料,且不在上班時間討論規劃創業的事情或利用目前職務承攬生意
如此還有可能觸犯任何法律責任嗎?[/quote:b0ea0e2ff3]
您好:
一、集體離職,沒有侵害原公司的財產法益,或是違約僱傭契約,原則上應無違法的問題。
二、原公司對於這種集體離職,若感到不悅,可能主張的民刑事責任,約略可能主張違反僱傭契約,請求違約金或損害賠償責任;刑事部份,可能是著作權、背信、營業秘密等。
三、惟台端已敘明未有主觀上利用職務承攬生意,也沒有帶走公司資料,且未有競業禁止等。因此,主觀上大家沒有要違法的故意,客觀上也沒有違法的行為,基本上即無法律責任自明。供予參酌,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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