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領取加班費改為強制補休,這樣合法嗎?


小OO 發問於 2005-11-21 | | 其他

Q: 律師您好,我想請教的是:
我在一家公司上班,領的是月薪,不是定期契約的員工,工作時間固定八小時的那種,週休二日。
請問公司常常在週六或日舉辦員工教育訓練(幾乎每個月一次),這樣合理嗎?而且雖然嘴巴上說不強制參加,可是沒參加的人會被要求寫請假單或理由,公司說要列入員工績效考核,可以這樣嗎?
而且週六日的教育訓練不能領加班費,強制我們補休,我們原本可以領double的薪水,就這樣強制被休掉了,這是合法的嗎?
還有有些員工住在南部,為了參加在台北總會早上九點的訓練,必須趕搭早上七點左右的飛機,這些交通時間可以算入加班時數嗎?
拜託律師幫我解答!感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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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週六的教育訓練既然要寫請假單也列入考績則應該要算加班費用
否則變相延長工作時間
至於上班通勤的時間目前並沒有任何法令規定要列入工作時間
所以恐怕於法無據
你可以到勞工局申請協調
林春華律師 住801高雄市前金區中正四路二一一號十樓之四
07-2513230行動電話09366636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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