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欠薪追討


劉OO 發問於 2015-04-04 | 台北 |

Q: 您好,上列資料中行業別無法輸入,在此表達我於某藥廠任職研究助理,
近幾個月因為藥廠被賣給國外藥廠,
已三個月未領薪水,公司回覆:現任研究助理均須經過國外公司審核
,需要數個月的時間,與公司交涉多次仍無法領薪水,礙於當初未與公司簽約
導致在法律上無立足點,尚未與勞工局聯繫,在該公司已工作多年
,請問我與公司未簽訂工作合約就無法進行欠薪追討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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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健鋒

律師

A:  1.按「當事人互相表示意思一致者,無論其為明示或默示,契約即為成立。」民法第153條第1項有明文規定。
2.依上開規定,原則上只要雙方當事人有締結契約之意思,且對契約內容有共識,契約即已成立,不以書面為必要。
3.是以,只要客觀上在公司服勞務,受公司指揮監督,公司並發給薪資,即便無書面契約,當亦為民事上之「僱傭關係」無訛。若公司有欠薪之情形時,當得請求公司給付之。
以上法律意見,敬請參酌指正。
群展國際法律事務所
江健鋒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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