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律師您好
我的問題是前公司是一間製藥廠,
我當機台打錠人員約半年,
因為個人清潔疏失導致機台損壞,
我離職後收到法院開庭通知書調解 ,
前公司要求我賠償26萬元並須按年百分之五計算利息,
訴訟費用被告分擔
我想請問的是
1. 我需要賠償這麼多嗎 ?
2.依法律途徑,部門主管是否需負責任 ?
A:
您的問題試分析如下:
一、損害賠償之負擔是依故意、過失責任來認定,是以,如您亦認為機臺之毀損完全為您個人在清潔時之疏失所導致,則應由您負擔全部之賠償責任應無疑義,除非,清潔機臺之程序中需有部門主管協力或監督之處,或是其他人所造成,方有連帶責任之可能性。
二、賠償金額之多寡涉及機臺之價格、維修之費用、機臺停工所產生之損失等等,起訴書中應會詳細列出,如無,您可要求公司列出明細及單據來確認。另外所有之機器設備均會有折舊之問題,您可以在調解或訴訟中爭執折舊減輕損害金額。
三、不論對方請求之金額多少,實際的賠償金額仍應由法院判斷。如您有和解之意,不妨在法院安排調解時即可和公司商談,如賠償之金額、給付之方式(像分期、給付現金或匯款等等),如可成立調解,也可免去日後開庭之麻煩。
以上,謹供你您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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