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買家沒去取貨導致商品被退回
詢問買家是否需要在寄一次後
買家卻告知他已經有取貨了
請他拍收據給我們看確定他已經取貨
卻說收據不見了找不到
請他拍商品給我們看
卻說收起來了太麻煩
但是超商那邊是顯示已退回的
這樣有相關法規可求賠償嗎?
律師
A:
1.按「稱買賣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移轉財產權於他方,他方支付價金之契約。」、「買受人對於出賣人,有交付約定價金及受領標的物之義務。」民法第345條第1項、367條分別有明文規定。
2.是以,若買方已明確回覆收到商品,卻遲未支付價金時,出賣人即得請求支付價金。
以上法律意見,敬請參酌指正
群展國際法律事務所
江健鋒律師
加入我們的FB粉絲專頁「中小企業法律新訊粉絲團」,取得最新即時的法律知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