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律師您好:
簡單陳述,因公司主管離職(本人並不知道何時離職),交接完成當天下午打電話回公司,請我協助開啟他所使用的電腦看個資料,但因開啟電腦後發現公司已重新設立密碼,所以並無登入就隨即關機,這樣有觸法嗎?公司以此為由到警局報案提告我【妨害電腦使用】及【營業秘密法】這樣會成立嗎?,我應該怎麼處理呢? 請問我可以反告公司 誣告或破壞名譽嗎? 因為這件事讓我很煩腦晚上都失眠睡不著,都需要靠藥物入眠,我可以要求公司精神賠償嗎?
律師
A:
1.按「無故輸入他人帳號密碼、破解使用電腦之保護措施或利用電腦系統之漏洞,而入侵他人之電腦或其相關設備者,處...」刑法第358條定有明文。次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營業秘密者,負損害賠償責任。」營業秘密法第12條第1項有明文規定。
2.依上開刑法規定,妨害電腦使用罪章之入侵他人電腦或相關設備罪,應以「無故輸入他人帳號密碼」、「破解使用電腦之保護措施」或「利用電腦系統之漏洞」為要件。是以,若未輸入任何密碼,並未完成登入即關機,應尚不構成本罪。
3.另外,就營業秘密部分,主張營業秘密受侵害之人,必須證明行為人之不法行為,造成權利人之營業秘密遭受損害,行為並與損害間有因果關係等要件,方會成立。是以,若公司無法證明有何營業秘密遭受侵害,恐亦不能就此向提問人求償。
4.至刑事上之誣告罪,須以告訴人意圖他人受刑事處分,捏造事實向有偵查犯罪權限之公務員提告,方會構成。是以,若無捏造事實,而僅係對是否構成犯罪有疑義,而提起告訴,尚不構成誣告罪。
以上法律意見,敬請參酌指正
群展國際法律事務所
江健鋒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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