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我騎車直行 前面就是紅綠燈 所以沒有騎很快 有看到好像是大樓管理員在揮指揮棒 但我看不清楚他在揮什麼
結果直直的騎才看到對向車道有汽車要轉彎進去大樓停車場 但我來不及反應 就被撞 他有下來查看我有沒有怎樣
我當時嚇傻 一直在看我的車有沒有怎樣 他看我沒怎樣就把車開走 我是膝蓋擦傷 車子有點裂開而已 當下也沒有報警 可是我一直注意看我的車子 沒有看他的車有沒有毀損 他沒跟我追究 可是我擔心如果他事後跟我追究怎麼辦?
律師
A:
1.按「因過失傷害人者,處...」刑法第284條第1項有明文規定。
2.又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3.一般交通事故,多會產生侵權行為的損害賠償責任,請求權時效知悉時起為2年;如造成對方受傷,則可能構成刑法過失傷害罪,追訴時間則為知悉犯人起6個月。
4.是以,對於事故之發生,建議調解或和解,以解決紛爭。
以上法律意見,敬請參酌指正。
群展國際法律事務所
江健鋒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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