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我目前在一間公司上班 但是我是在算兩家公司的帳款 我薪水目前是24412
我薪水102~9月到103~12月是兩家公司各付一半
因為跟另一家公司老闆有爭吵所以他跟我投勞健保的老闆說不要付我薪水
現在變成104年1月開始是我投勞健保這家公司付19000另一間公司付5000
請問這樣合法嗎? 我當初面試的時候是沒有說要算兩間公司帳的
薪資上這樣是對的嗎? 合理嗎? 請替我解答 因為我現在在考慮是否換工作 謝謝
A: 您好,依您當初勞雇關係成立時說好的薪資及工作內容,老闆有義務依約給付給您,且依勞基法第22條「工資應全額直接給付勞工。」勞基法第14條並規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勞工得不經預告終止契約:...六、雇主違反勞動契約或勞工法令,致有損害勞工權益之虞者。 勞工依前項第一款、第六款規定終止契約者,應自知悉其情形之日起,三十日內為之。」,您可斟酌具體情況後,或向勞工局申訴並主張自身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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