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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頁 看問答 智慧財產權.營業秘密 買了別公司的商品當裝飾品擺在自己要賣的商品旁,拍照為自己的商品做目錄,此照片會做商業行為

買了別公司的商品當裝飾品擺在自己要賣的商品旁,拍照為自己的商品做目錄,此照片會做商業行為


陳OO 發問於 2015-03-25 | 台北 |

Q: 例如:買了一個像是正版KITTY貓玩偶這種,授權屬於三麗鷗公司的東西,擺在我要賣的東西,例:書桌 一起合照 KITTY擺在旁邊上面當裝飾品, 印目錄做商業行為,這樣有觸法嗎?

例如:我拍一支電視廣告在賣家具,廣告裡有一幕是桌上擺了KITTY貓,這樣有觸法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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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您好,您僅是用該kitty商品擺飾拍照屬於合理使用範圍,若您並非出賣kitty物品,三麗鷗公司無正當理由不可主張受侵權。請參酌商標法第36條「下列情形,不受他人商標權之效力所拘束:一、以符合商業交易習慣之誠實信用方法,表示自己之姓名、名稱,或其商品或服務之名稱、形狀、品質、性質、特性、用途、產地或其他有關商品或服務本身之說明,非作為商標使用者。二、為發揮商品或服務功能所必要者。三、在他人商標註冊申請日前,善意使用相同或近似之商標於同一或類似之商品或服務者。但以原使用之商品或服務為限;商標權人並得要求其附加適當之區別標示。附有註冊商標之商品,由商標權人或經其同意之人於國內外市場上交易流通,商標權人不得就該商品主張商標權。但為防止商品流通於市場後,發生變質、受損,或有其他正當事由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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