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論壇

首頁 / 法律論壇
首頁 看問答 企業相關刑事法規 機車買賣糾紛

機車買賣糾紛


劉OO 發問於 2015-03-24 | 台北 |

Q: 您好
我現在有一個機車買賣的糾紛
我想了解我的權益及權利
事情是這樣的
我買了一台機車(貸款18期)
使用一個月後轉賣給A,合約內容為分10期一期4000元,只要繳清隨即過戶給A,但A在繳完第一期之後又私下轉賣給B(事後才告知我),目前已繳第8期(2~8期為B繳交)但B現在因家庭因素找我退車,而我不用退他錢,A得知後跳出來說這台機車他也有權益,所以不讓B退還(行照是我名字還是屬於我的動產)
想請問
我可以直接接受B把車子拿回嗎?
因為賣給他們問題太多,還會遲交錢,我覺得很麻煩。

瀏覽人數:2169
江健鋒

律師

A:  1.按「稱買賣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移轉財產權於他方,他方支付價金之契約。當事人就標的物及其價金互相同意時,買賣契約即為成立。」、「動產物權之讓與,非將動產交付,不生效力。」民法第345條、第761條第1項本文分有明文規定。
2.依題旨,提問人既將系爭機車出賣予A,並已交付,依上開民法之規定,系爭機車之所有權已移轉至A;嗣後A再將系爭機車轉讓予B並交付,B亦會取得機車所有權。是B既為系爭機車之所有權人,其欲如何處分系爭機車,均無不可。當然包括將系爭機車轉賣或退還提問人。又A既已將系爭機車出售並交付予B,B則取得系爭機車之所有權,A主張系爭機車其亦有權益,應屬無理由。
3.至於A之權益部分,若A將系爭機車出售予B時,B未將價金繳清,或未履行附隨之條件,A原則上只能請求B繳清價金或履行條件而已,尚不能就系爭機車主張任何權利。
以上法律意見,敬請參酌指正。
群展國際法律事務所
江健鋒律師

返回

隨時取得最新企業法規訊息

加入我們的FB粉絲專頁「中小企業法律新訊粉絲團」,取得最新即時的法律知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