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請問:
一.因酒駕普通重機車駕照吊銷期間,用汽車駕照騎普通重型機車,屬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21條還是第22條?
二.接第一條,另一機車插撞我機車後方,騎士受傷住院車受損,我人車無傷有保強制險及第三責任險,請問j我保險公司會理賠對方嗎?保險公司會向我求償嗎?
律師
A:
1.按「查重型機器腳踏車駕駛執照經吊(註)銷後,即已喪失駕駛機器腳踏車之有效敨可,其應視同為無重型機器腳踏車駕駛執照,故汽車駕駛人在重型機器腳踏車駕駛執照被吊(註)銷後,如仍駕駛重型機器腳踏車,當依警察攔檢舉發當時之違規事實,及其實際持照情況按下列規定裁罰:(二)持小型車或以上之駕駛執照駕駛重型機器腳踏車,依同條例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四款規定論處。」交通部91年7月10日交路字第0910006781號函文意旨可資參照。是以,持汽車駕照騎乘普通重型機車,應係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22條第1項第4款之規定。
2.又按「因汽車交通事故致受害人傷害或死亡者,不論加害人有無過失,請求權人得依本法規定向保險人請求保險給付或向財團法人汽車交通事故特別補償基金(以下簡稱特別補償基金)請求補償。」、「被保險人有下列情事之一,致被保險汽車發生汽車交通事故者,保險人仍應依本法規定負保險給付之責。但得在給付金額範圍內,代位行使請求權人對被保險人之請求權:一、飲用酒類或其他類似物後駕駛汽車,其吐氣或血液中所含酒精濃度超過道路交通管理法規規定之標準。二、駕駛汽車,經測試檢定有吸食毒品、迷幻藥、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似管制藥品。三、故意行為所致。四、從事犯罪行為或逃避合法拘捕。五、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二十一條或第二十一條之一規定而駕車。」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7條、第29條第1項分有明文規定。是以,不論加害人有無過失,請求權人均得依上揭規定,請求保險給付;另除同條法29條第1項之規定外,保險公司於理賠後,並無代位求償權。
以上法律意見,敬請參酌指正。
群展國際法律事務所
江健鋒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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