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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業問題


蕭OO 發問於 2015-03-21 | 台北 |

Q: 我有一家公司20年前就已申請停業登記,多年來一直都沒有去申請復業或展延停業登記,也一直沒有收到主管機關的任何通知文件.也沒有被解散或廢止(財政部記錄公司狀況是"非營業中"),請問這家公司還可以使用嗎?會罰款的情況嗎? 請給意見.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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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您好:請參酌商業登記法第十七條 商業暫停營業一個月以上者,應於停業前申請停業之登記,並於復業前申請復業之登記。但已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規定申報者,不在此限。前項停業期間,最長不得超過一年。但有正當理由,經商業所在地主管機關核准者,不在此限。」相關函釋很多,請斟酌
△商民逾越停業期限之後再申請復業之處理方式 按公司行號逾越停業登記之停業期限始行申報復業或申請復業登記,則於停業登記屆滿至申報復業前之停業事實,除主管機關已依商業登記法第二十九條或公司法第十條之規定處理者外,參照本部七七、四、一二商0九八0四號函釋意旨,如 補辦停業登記,主管機關應予以核准,俾登記與事實相符。如有復業事實,自應依法申報復業或申請復業登記。(經濟部八四、一一、三經商字第八四二一八一四四號函)
△停業登記無次數上之限制 按商業登記法第十六條規定:「商業暫停營業一個月以上者,應於停業前申請停業之登記,並於復業前為復業之登記。但已依營業稅法規定申報核備者,不在此限。前項停業期間,最長不得超過一年。但有正當理由,經主管機關核准者,不在此限。」據此,商號如於停業期間屆滿時,認有再行停業之必要,自得重新再為停業登記之申請,且無次數上之限制。至於每次停業期間仍不得超過一年,如經主管機關核准,則得超過一年,是否有正當理由,則屬行政機關裁量範疇。 連續數次申請停業登記者,其理由是否正當,應從嚴審核。(經濟部八五、七、一六經商字第八五二一三一九八號函)
△未辦復業逕行營業與無照營業係屬二事 按獨資、合夥之商號依商業登記法第三條及第八條之規定,辦妥商業登記,取得營業之主體,始得開業。又商業於設立登記後有暫停營業一個月以上者,依同法 第十六條之規定應於停業前申請為停業之登記,並於復業前為復業之登記。而商 業辦理停業登記後,其商業之主體並未消滅,至未辦復業登記而逕行營業乙節, 商號應儘速辦理復業登記,俾使登記與事實相符,與無照營業係屬二事。(經濟部九一、四、二六經商字第0九一0二0七二四六0號函)
△停、復業登記之申請 按商業登記法第16條規定:「商業暫停營業一個月以上者,應於停業前申請為停業之登記,並於復業前為復業之登記。但已依營業稅法規定申報核備者,不在此限」、「前項停業期間,最長不得超過一年。但有正當理由,經主管機關核准者,不在此限」。是以,商業每次停業期間最長一年,如停業後有需要繼續停業一 個月以上者,可無庸每次先辦理復業登記後再續辦停業登記,惟應於每次繼續停業期間前依法申請停業登記,否則即有違反本法第14條有關登記事項變更應於十五日內申請為變更登記之規定。又業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規定申報核備 停復業者,則毋庸重複再向商業登記主管機關辦理停復業登記。(經濟部九三、一、五經商字第0九二0二四四三六四0號函)
△停業登記後有營業之必要,應為復業登記 查辦妥停業登記之商業,因有經營業務之必要者,應依商業登記法第十六條之規 定申請復業之登記。至復業後之商業經營業務是否含括登記之全部者,尚非所問 。
(經濟部九0、五、二二經商字第0九00二一0一三九0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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