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事件:
小弟與A建商之代銷購屋,A建商合約書交屋款為0,預售屋20%為自備款,之後與建商之代銷口頭約定可直接由自備款扣5%作為未來驗屋修繕確認沒問題後才需付款,但最近收到建商催繳通知,上面是寫土地款XX萬請於XX日前繳清以免計息另又加註逾期未繳將依違約處理。
請問用預售屋買賣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第十三條 “買方並有權於自備款部分保留房地總價百分之五作為交屋保留款,於完成修繕並經雙方複驗合格後支付。”是否可行
另外 建商感覺是想要用土地款來要款是否合理
A:
您好,消費者保護法施行細則第15條「定型化契約記載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應記載之事項者,仍有本法關於定型
化契約規定之適用。中央主管機關公告應記載之事項,未經記載於定型化契約者,仍構成契約之內容。」因此依內政部公布之預售屋買賣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第十三條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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