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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頁 看問答 消費者糾紛.公平交易 賣家方面的七天鑑賞期問題

賣家方面的七天鑑賞期問題


莊OO 發問於 2015-03-17 | 台北 | 服務業

Q: 您好:
我是網路賣家,有個問題想請教您,配合法規網路七天鑑賞期,所以買家如對商品有任何疑慮我都願意讓他們退,"退回"運費也是我自行吸收,但是,寄出的運費也是由賣家自行吸收嗎?不是我寄出去送到買家手上了,買家看過東西才選擇退貨,這部分是由誰來吸收呢?謝謝~
例如賣場當時是599免運,消費者買了399(商品金額)+60(7-11取貨運費)=459,現在要退回,我幫他吸收寄回運費,那原本寄出的運費該是由誰吸收?麻煩你了,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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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您好,如為一般非常態的賣家,僅一般個人偶爾出售物品,則出貨之運費,適用民法第378條規定「買賣費用之負擔,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或另有習慣外,依左列之規定。
一、買賣契約之費用,由當事人雙方平均負擔。
二、移轉權利之費用,運送標的物至清償地之費用及交付之費用,由出賣 人負擔。
三、受領標的物之費用,登記之費用及送交清償地以外處所之費用,由買受人負擔。」
但如您是常態性之網拍賣家,應使用消保法之規定,而消保法第19條「郵購或訪問買賣之消費者,對所收受之商品不願買受時,得於收受商品後七日內,退回商品或以書面通知企業經營者解除買賣契約,無須說明理由及負擔任何費用或價款。郵購或訪問買賣違反前項規定所為之約定無效。契約經解除者,企業經營者與消費者間關於回復原狀之約定,對於消費者較民法第二百五十九條之規定不利者,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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