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律師您好:
1. 公司的董事(也算員工)在任職期間曾挪用公款,但當時有告知我們這些合夥人,只是至今款項尚未補回,這樣還能告他業務侵占和背信嗎?
2. 除了帳戶提領時的存摺影本以外,我還可以蒐集什麼證據以利提告?
煩請律師解答!!謝謝!
A:
[quote:a0c3d6fb8b="許 先生/小姐"]律師您好:
1. 公司的董事(也算員工)在任職期間曾挪用公款,但當時有告知我們這些合夥人,只是至今款項尚未補回,這樣還能告他業務侵占和背信嗎?
2. 除了帳戶提領時的存摺影本以外,我還可以蒐集什麼證據以利提告?
煩請律師解答!!謝謝![/quote:a0c3d6fb8b]
您好:
一、董事與公司間成立委任關係,一旦背信或業務侵占行為成立,就算其後回補款項,不影響犯罪的成立。更何況,有款項還未返還,原則上仍得提出告訴。
二、可檢附證物,提出刑事告訴狀向地檢署或警察局提出告訴。證物能證明事實愈明確愈好,例如向銀行調閱提領紀錄,比對每一筆傳票的用途是否正確等等,若有會計或其他人證,證明董事曾經親口說明自己侵占或背信犯罪行為,亦得為證人。供予參酌,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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