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頂讓糾紛


許OO 發問於 2015-03-14 | 台北 |

Q: 店面頂讓合約書

契約讓渡人(以下簡稱甲方): 身分證字號:    簽名蓋章:
電話: 地址:             

契約承讓人(以下簡稱乙方): 身分證字號: 簽名蓋章:
電話: 地址:            

契約見證人(以下簡稱丙方): 身分證字號: 簽名蓋章:
電話: 地址:            

甲方就坐落於       
甲乙雙方茲因店面轉讓事誼,雙方達成下列協議如下:

第一條
店名為:         
甲方同意以新台幣 拾玖 萬元將下列頂讓給乙方,並讓乙方於此有營業之權力
1. 店面(不含房地產所有權)
2. ■包括/□不包括 器具(設備器具清單另附之,點交時由乙方簽收)
3. ■生財技術
4. ■客戶及□供應商訊息和資料
5. ■協助乙方與房東簽立房屋租賃契約,或將現有未到期之契約權力轉移與乙方。

乙方應於簽約時
■以現金或即期支票支付甲方全部頂讓金共計新台幣    拾玖   萬元整,扣除擔保金後共分2期,支付2期頂讓金連同擔保金與甲方在全部價金給付前,頂讓之生財器具所有權仍屬於甲方,等到全部價金連同擔保金(共計新台幣拾玖萬元)都付清完畢,所有權才會移轉給乙方。若一期未按期給付,視同全部到期,甲方得一次請求乙方給付剩餘之價金。

第一期於103年8月1日須給付新台幣捌萬元整給甲方,給付完甲方方於後簽名以示證明 ( )

第一期於103年9月1日須給付新台幣捌萬元整給甲方,給付完甲方方於後簽名以示證明 ( )

第三條
擔保金新台幣伍萬元整,乙方應於簽訂本契約同時給付頂讓者(甲方)

第四條
雙方簽約時,乙方就甲方所有的營業設備暨生財器具需當場清點且簽收。

第五條
契約簽訂後,乙方於頂讓金未繳交前提出解除契約,甲方得請求損害賠償(賠償違約金新台幣五萬元),並扣留擔保金作為賠償,乙方與房東簽訂的房屋租約權將由甲方承租,房租費用則由乙方支付,乙方不得拒絕支付。

第六條
甲方向乙方保證契約標的物絕無來歷不明或供為他人債務擔保品情事,如有上述情事,導致發生糾紛,應由甲方負責處理及應負產生一切損害賠償之責,不得損害乙方之權益。

第七條
於民國 103 年 08 月 01 日前店家若有任何積欠相關資金問題、債權債務、稅金及借貸等全權皆由甲方負責,民國 103 年 08 月 01 日之後有任何積欠相關資金問題、債權債務、稅金及借貸等全權皆由乙方負責。

第八條
本契約如有未盡事宜,依有關法令、習慣及誠實信用原則公平解決之。

第九條
非經甲方同意,乙方不得將房屋租約契約或頂讓轉移給第三人。

第十條
上開條件均為雙方同意恐口說無憑爰立本契約一式二份雙方各執乙份以昭信守。

中華民國 103 年 07 月 11 日簽立
(以下為空白)




上列為我的合約內容,請問如今頂讓金還有一部分沒有繳交,當初對方是3個人合夥頂下,但簽名的只有1個,如今對方拆夥後只剩1人,但簽約的人不是他,他要我去找簽約的人!!而簽約的人現在都不接電話!!請問我該如何處理?法律上是否站得住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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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賢宗

律師

林賢宗律師事務所

A:  許先生:你好!
店面頂讓發生未付清價金糾紛,只能依約向簽約之當事人請求履行,待取得確定判決後,請求就該當事人之財產為強制執行,對於未於約上簽名之對方合夥人,除非該合夥人自認共同頂讓承受之事實,否則因無契約關係,難予追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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