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律師您好,
本人為國內小型貿易商, 目前經營自行車零件出口, 統一編號 : 54129833
現與新加坡客人有交易上的糾紛, 我方一票貨年前底抵達新加玻, 新加坡客人反應品質有問題,
我方回應若客人無法接受, 我們同意退回並負擔相關費用, 此客人未做退回處理, 今日卻來信
表示會委請律師寄出信函, 現有幾個問題點虛煩您給予意見 :
1. 客人尚未付款, 此票貨所有權是否仍屬我方 ?
2. 文件上的交易條件為 : T/T before shipment, 但本著互信原則, 我方一向同意貨物先出
再收取貨款, 這方面我司是否可以反證對方並未遵照交易條件 ?
3. 我方在往來信件上表示願意退回處理, 客人回覆出言無禮, 並語帶恐嚇, 此信件我方可以保留
做為日後可能的舉證嗎 ?
4. 兩方往來並無書面合約載明任何陪償問題, 若對方提出賠償要求, 我司可否以此拒絕 ?
5. 因無法確定對方所言出具律師函示恐嚇或真實, 對方信件上說明信函會在幾星期後收到
,若對方有真實動作, 律師函需要幾星期後才收到嗎? 就此點可否判定對方所言之真假 ?
6. 若萬一對方所言屬實, 我方需準備哪些相關資料來保護自己 ?
以上煩請您幫忙給予意見, 謝謝 !
A:
您好,就您提出之問題,以下簡短答覆:
1.由於貨物已交付,即使客戶尚未付款,所有權仍已移轉。但若雙方嗣後解除契約,貴公司仍得請求返還貨物。
2.貴公司可以證明對方並未遵照交易條件,貨款給付遲延亦屬解除契約之事由,得於解約後請求客戶返還貨物。
3.若客戶有恐嚇之嫌,請務必保留信件為證。
4.雙方雖未約定賠償,但法律有規定違約之損害賠償,若貴公司欲拒絕賠償要求,請以並未違約(已依約出貨、貨物具契約約定之品質)作為抗辯。
5.律師函之撰擬並無固定期限,但若迅速處理,只需計算一般郵遞時間即可送達。建議貴公司可考慮亦請律師發函客戶要求返還貨物。
6.無論對方是否確實採取法律行動,都建議貴公司整理與該客戶往來之電子郵件、契約等相關文件,並考慮進一步尋求法律協助。
以上供您參酌,謝謝。
若有其他疑問,歡迎與本所聯絡,聯絡資訊如下:
玉山國際法律事務所廖于清律師、楊慧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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傳真:(02)2311-23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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