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您好,我們公司之前受到前員工的騷擾及惡言相向,欲向警局備案或報案,以喝止該員不當的行為。只是不知到我們究竟應向警局備案還是應向警局報案呢?
律師
A:
您好:
一般所謂的「備案」其實只是讓員警「知道」有這件事,頂多在勤務紀錄上作個簡單的紀錄。好處是將來有這個紀錄可以作一個參考,壞處是除此之外,不生任何法律上的效力。
而所謂的「報案」,就真的是正式向警方提出刑事告訴,並製作正式的筆錄,如果報案人就是被害人的話,警方也會在筆錄中載明被害人是否要提出告訴。製作筆錄後,報案人也有權利要求警方交付報案三聯單中的一聯作為憑證。這樣的動作,在法律上就算是正式的提告,若是告訴乃論的犯罪,就以該日作為提出告訴的日期,以便嗣後判斷是否超過6個月的法定告訴期限。另外,若報案人基於誣告犯意,謊報嫌罪嫌疑人犯罪,也會被認定已經完成誣告的犯罪行為。
以上,提供給您參考,謝謝!
林達傑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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