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您好,依法務部見解,契約裡的聯絡人和負責人資料是可以蒐集的,但要怎麼對這些人進行告知呢?可以主張因承辦人是他們的代理人,所以對其告知即足嗎?
A:
[quote:4e02fc6849="緯 先生/小姐"]您好,依法務部見解,契約裡的聯絡人和負責人資料是可以蒐集的,但要怎麼對這些人進行告知呢?可以主張因承辦人是他們的代理人,所以對其告知即足嗎?[/quote:4e02fc6849]
您好:
契約聯絡人和負責人,因為契約履行及聯絡之特定目的範圍內,加以搜集,原則上符口個資法規定。若擔心搜集上的問題,可以在契約內條文加註,基於何種特定目的,加以使用搜集,即達到告知之效果,以避免發生爭議。供予參酌,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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