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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頁 看問答 契約.債權回收.損害賠償 被告出庭的言詞辯論記錄是否能當作證詞

被告出庭的言詞辯論記錄是否能當作證詞


王OO 發問於 2015-01-14 | 台北 | 服務業

Q: 大律師您好

我們因為某公司的員工在解釋該公司的商品和該公司提供的服務內容時
該公司的員工寫下錯誤的成本和計算費用方式給我們(客戶)
所以客戶(我們)才會和該公司簽下契約

客戶(我們)現在已經把該員工和該公司一起列為被告 上述被告2人等皆請同一位律師代理出庭

但是法官說要傳喚 該名員工 出庭 法官說要請該員工說明當時是如何和客戶說明商品和服務內容及計算費用的情況為何


因為該員工一定會說謊捏造虛偽的說詞 讓自己和公司都不用負賠償責任

請問該員工出庭的言詞辯論記錄是否能當作證詞
該員工言詞辯論時陳述是否可以作為對客戶不利之證據

被告是否能同時擔任證人呢

為什麼法官不傳訊客戶也出庭陳述當時情況呢
是否能請法官傳喚雙方當事人親自相互對質呢

員工出錯或是虛偽不實的說明使客戶限於錯誤判斷 該公司是否應負受僱人之責任 負損害賠償之責任義務呢

感謝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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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賢宗

律師

林賢宗律師事務所

A:  王小姐妳好:
被告在言詞辯論時之說詞是否可採?屬法院自由心證判斷之範圍!原告可以說明其不能採取之理由及提出反證證明其說詞無理及不合經驗法則之所在,以說服法官捨棄不採,亦可請求傳換自己有利之證人證明自己之理由可採,另該員工既為被告乃訴訟當事人本人,無轉換身分為自己作證之餘地,縱法官願以證人之身分令其為被告公司作證,因其為對造公司之員工(當事人之受僱人)依民事訴訟法第314條第2項第2款之規定得不令其具結而具結作證,其所為之證詞可信性自較一般證人為薄弱,若有具結而偽證,自可提起偽證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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