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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廠房的違約糾紛


許OO 發問於 2015-01-11 | 台北 |

Q: 你好
我於1/5與房東已簽訂好租賃契約,也支付押金3個月了
一切事宜已著手處理,孰料房東突然臨時反悔說不租給我們了
想請問一下,那我們該如何向房東求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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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您好,您已與房東訂定租賃契約,則依法律規定,房東應將廠房租予您使用。今房東違約不租給您,您可以向房東請求返還3個月的押金,而就房東違約部分的損害賠償,則須視當初所簽訂的契約內容而定。

您可以向附近的鄉鎮市公所聲請調解,或直接聲請法院對房東發支付命令。

法條依據:
民法第423條「出租人應以合於所約定使用收益之租賃物,交付承租人,並應於租賃關係存續中,保持其合於約定使用、收益之狀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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