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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發的股利多年後可討回嗎


李OO 發問於 2014-12-31 | 基隆 |

Q: 您好,
我想請問我已離職的前公司4年前有發股利給員工,理由是年終,第二次我忘了是什麼理由,都是發股票(庫藏股)給我們,還限定一年後才能賣。我已離職兩年多,聽以前同事說公司要向員工討回,因為公司有經營權之爭,後來經營權被市場派拿走,現在他們要把之前公司發的股利向員工討回,請問這樣的動作在法律上是允許的嗎?當初要發是當時的經營者的決策,並非員工去搶來的,現在有的人都賣掉了,根本沒錢拿出來還。萬一無法還被公司告,員工的站得住腳嗎?我想請問的是,員工會被告的成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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馮昌國

律師

A:  本案公司限制員工1年後始得轉讓股份,係為合法,惟就股利部分,原則上公司不得主張取回:
一、依公司法第167條之3:「公司依第一百六十七條之一或其他法律規定收買自己之股份轉讓於員工者,得限制員工在一定期間內不得轉讓。但其期間最長不得超過二年。」設有明文規定
二、又依公司法第267條第6項:「公司對員工依第一項、第二項承購之股份,得限制在一定期間內不得轉讓。但其期間最長不得超過二年。」設有規定。
三、是以公司不論是發行新股,亦或其他法律規定收買公司自己之股份而轉讓於員工者,公司係得限制員工轉讓庫藏股之年限,最高為2年,而本案限制1年後始得轉讓,為合法。然而,公司依法發放庫藏股予員工時,員工就此取得股權,所生之股利亦應為該股東所有,故公司無權干涉,更不得主張取回股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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