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惡意提告及濫訴


莊O 發問於 2014-12-30 | 台北 |

Q: 律師您好,有問題想請教:

我曾任一間公司之出資人,曾借了大筆款項給公司,是為債權人
於數年前由於公司經營不善而解散,解散前公司負責人曾將部分款項返還予我
(已無現款,將該公司對其他公司之債權轉讓予我)
然隔年卻有一名該公司的其他債權人向我提告撤銷債權讓與,指責公司和我脫產
但是公司欠我錢是不爭之事實,後來經兩年多審理之後對方已敗訴確定

然而最近又收到他的起訴狀,改以不當得利提告
雖說我們手上保有匯款單,借據,當時之支付命令等證物,確認可勝訴無虞
但是一再被這樣提告也是不勝其擾,倘這次他又敗訴,下次不知是否又會找其他名目來提告
(懷疑對方是要用濫訴之方式逼我給錢了事)

請問現行訴訟實務上是否有辦法主張某些權利制止他的這種濫訴行為?
或者在訴訟實務(採傳統訴訟標的理論)下只要他隨便找個請求權基礎做為理由就可再次提告?
我可否反告他,或是要求他負擔我的律師費用?

請不吝指教,謝謝您的協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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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濫行提民事訴訟,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 條規定:
I原告之訴,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六、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七、起訴違背第三十一條之一第二項、第二百五十三條、第二百六十三條第二項之規定,或其訴訟標的為確定判決之效力所及者。
II原告之訴,依其所訴之事實,在法律上顯無理由者,法院得不經言詞辯論,逕以判決駁回之。
III前項情形,法院得處原告新臺幣六萬元以下之罰鍰。


1.因此濫提民事訴訟,依上揭第二項規定法院可不經言詞辯論駁回原告之訴,並於第二項情形尚得依第三項處罰鍰。
2.被告在第一或二審事實審所支出的律師費,無法要求原告給付,因為請律師在法院事實審並非必要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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