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您好:
同事即將離職,想自己獨立成立一家公司,由於同事本人與客戶關係極為好,因此有些案子會私下透露給同事,同事也因此替公司帶來不少業績,無耐,老闆並未給予業績獎金,還說那客戶原本公司就有的,所以不算新業績;同事心死,決定自行創業,但客戶群依舊是前公司的客戶, 若是客戶直接找已離職的員工繼續業務上往來 (只有一部分) 而不與原來的公司往來,這樣在法律會有什麼問題呢? ...
A:
您好:
關於您的問題,本律師簡單回答如下:
1.基於契約自由原則,客戶本得自由決定與何人、何公司進行交易,不得無端限制,為此,如客戶於同事離職後,逕與同事之後任職公司交易,要無刑事違法之虞。惟應注意者,僅是原公司於聘雇同事之初,有無簽訂競業禁止條款,若有簽訂競業禁止條款,再端視競業禁止條款內容,充其量,只有民事賠償問題,應無大礙。
2.本律師回答如上,如有任何疑議,歡迎來電討論賜教,謝謝。
順頌商祺
林衍鋒律師
廣騰國際法律事務所
02-232790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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