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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頁 看問答 契約.債權回收.損害賠償 已施工一大部份,訂金卻收不到。

已施工一大部份,訂金卻收不到。


陳OO 發問於 2014-12-23 | 台北 |

Q: 律師您好:

最近有個案子很煩人,合約內已有簽立,合約內也有註明材料進場 訂金即付,但前陣子因客戶說他趕完工,叫我快點先施工,但做了一個月,合約內約定好的定金卻故意拖延,最後怕自已全部完工後一毛也請不到,就跟工地主任說先暫緩施工,等訂金請到後,再恢複施工吧,但對方卻說我拖延他工期,要我盡快做完,不然要扣我逾期費用,我說你們沒誠意履約在先,那我不想做了,想把材料跟已開給他們請領訂金的發票拿回來,但他們卻說:不可能。我該怎麼辨?已施工的部份也以超過了訂金金額!!


請律師教教我!!順便想找個公司的法律顧問,該找那些國內有經驗的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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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ANS:
一、承攬契約,依《民法》第505條規定:「(第1項)報酬,應於工作交付時給付之;無須交付者,應於工作完成時,給付之。(第2項)工作係分部交付,而報酬係就各部分定之者,應於每部分交付時,給付該部分之報酬。」再參照最高法院50年台上字第2705號判例:「……,承攬人不得於定作人未為給付報酬前,遽行拒絕交付完成物。」此為民法上規定的「承攬報酬後付原則」。
二、上述「承攬報酬後付原則」,並非法律強制規定,容許當事人以特約約定之,依契約自由原則,從其特約;例如當事人特別約定「一部或全部報酬前付」(俗稱「預付款」約定)。倘若當事人有約定「報酬先付』而定作人不按約定期日給付預付款者,應認承攬人有「同時履行抗辯權」(即承攬人得拒絕工作之著手或進行)。
三、本案例情況承攬契約有註明「材料進場即付訂金」,若可以解釋為「預付款」約定,則承攬人應可以主張「同時履行抗辯權」而拒絕後續施工。
四、本律師專長為工程法律及勞資紛爭,如有聘法律顧問之需求,可來所諮詢。本所位於台北市和平東路一段14號5樓,電話:02-3365-33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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