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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到底是被告還是證人


王OO 發問於 2014-12-20 | 台北 |

Q: 律師您好:

半年前因為公司的關係而涉入詐欺及偽造文書案,受牽連的有多數人,不只我一人,當初莫名其妙被警局電話通知去接受詢問,詢問完後警察馬上拿了一張傳票叫我立即到地檢署去接受訊問,上面是寫我是「關係人」身分。當天,進去訊問庭時,檢察官一開始就跟我說我涉嫌偽造文書和詐欺案,有權力怎樣怎樣...(事後我問人才之道那是型事訴訟被告的權力) 。檢察官問了一堆問題之後,最後問我說是否知道做偽證的後果是甚麼,然後給我簽一份文件說是代表我所陳述的為屬實,不然會有刑責,然後就叫我回家了...

事情到現在也都半年有了,除了總負責人從一開始就確定是被告外,我們其他人至今完全不知道自己是被告還是證人,一點消息都沒有...

我想請問的是

如果一開始檢察官就跟我講被告的權利,代表一開始就認定我是被告,為什麼到最後還要叫我簽陳述是屬實的文件? 還是被告也需要簽那份文件? 簽了那份文件代表我是證人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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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健鋒

律師

A:  1.按「訊問被告應先告知左列事項:1.犯罪嫌疑及所犯所有罪名。2.得保持緘默,無須違背自己之意思而為陳述。3.德選任辯護人。4.得請求調查有利之證據。」刑事訴訟法第94條有明文規定。
2.是以,若於偵查中,經檢察官或訊問者告知上列事項,則受訊問者則係以「被告」身分接受訊問。
3.另若案件牽涉數被告,則其中一被告受訊問時之不利陳述,不僅為自己之自白,同時可能為他被告之證述,是有具結之必要,以擔保此部分證言之真實性。
以上法律意見,敬請參酌指正。
群展國際法律事務所
江健鋒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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