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各位律師您好 :
抱歉, 又來提問了 . 感謝您撥空回覆
我今年9月中 因為網路盜圖,
10月1日接獲XX警察局員警電話, 已在當日將照片刪除,但警局一直都沒有聯絡做筆錄的時間
11月10日 又接到 保智大隊的通知書, 已親自做完筆錄 ,對方告我"違反著作權法". 當天有打電話給原告訴人,表達抱歉.並誠心的希望和解 , 但對方希望先開口談賠償金額多少,或到法院再談,也不願意說出和解條件
12月13 日 又接到對方第一次報案的警局電話,要求15日去做筆錄(也已完成) 對方告我 " 著作權" 商標法""公平交易法". (員警告知, 至少有4-5人被同一個原告人提告)
等於對方同樣的盜圖行為, 告了我兩次,
對於"違反著作權"的部分, 我確實侵權, 也會於偵查庭向檢察官與對方承認錯誤,並會寫下悔過書.面對司法制裁
但我有些疑問,想請教
1) 我的盜圖行為, 對方同一告了我兩次, 所以我要扛2罰嗎?
2) 我所販賣的商品,非仿冒品,非平行輸入, 是合法向此品牌的經銷商購入販賣的. 有當初的進貨單據與發票可證明
我盜用到的商品圖片, 是原告人拍的, 右下方有原告人網路商店名稱logo字樣.所以盜圖後,將對方的logo擦掉.
對方覺得 我把logo擦掉,侵害到對方的圖片右下方logo商標 (但查了智財局, 對方的logo 並沒有註冊) ,商品本身的商標,也不屬於原告人
這樣算是違反商標法嗎?
3) 對方於筆錄中,告我"刑事+民事賠償 " 因為原告人覺得我盜圖的行為,讓對方損失很多. 並且對方覺得商譽受損.
所以加告我一條"公平交易法"
但我盜圖半個月只賣了2件商品, 獲利500元以下,並未於網路上誹謗原告人.
這部分, 也算是違反公平交易法嗎?
感謝回覆
A:
您好:
以您的陳述來看,應無一罪兩罰的問題
當一個行為觸犯數罪名時,至多從一較重之罪處罰
惟本件目前看來並無觸犯商標或公平交易法的問題
另損害賠償的判斷乃屬民事範圍,無法在刑事解決
聽起來對方應是希望您答應給錢以換取讓他撤回告訴
倘若您不願與之和解,那便是刑事罪名判下後,再處理民事賠償部分
您可以衡量看看是否願與之和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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